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高等教育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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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决定进行了说明。《决定》共分十六部分60条,其中第一部分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最后一部分为“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中间的十四部分为改革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决定》中有两部分内容涉及到了高等教育改革的内容:

   第四部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的第15条“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中指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第十二部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的第42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中指出: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下面就大学去行政化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学习体会。

   我国高校的行政化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探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起,就进入大众的视野。但是,在社会舆论、“两会”和教育论坛中饱受诟病的这一问题,非但没有好转的迹象,却呈现加速发展的势头。难怪有人说我国的大学越来越不像大学了,越来越像政府了。甚至有一些大学领导官气派头十足,特权思想严重。教授在校外社会地位高,在校内如果没有行政地位,教授见了校领导就像老百姓见了长官,所以我们的教授也不专心搞教学和学术了,有的人甚至挖空心思当官。因为在高校一旦当上了领导,不但有社会地位、可以享有各种社会资源,甚至可以申请到各种科研项目、获得各种奖励,这些严重地丧失了社会公平、败坏了学风和社会风气。虽然现在都在说教授治校、专家治校,但是实际上教授在学校的发展和管理中没有发言权,学校即使有教授治校等组织机构也只是搞形式、走过场,实质上是领导在治校、领导说了算,甚至是一言堂。因为领导是上级任命的,他对上级领导负责不对下级负责,领导的升迁与重用与否是上级领导说了算,与其政绩关系不大、与高校的教职工评价关系不大。由于存在大学行政级别,而且大学级别较高,近年来又成为一些官员级别成长或者官员老了没地方去的养官场。这些问题不改革,已经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甚至已经偏离了高等教育正确的发展轨道,与世界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相违背,已严重地影响了中国要建成世界若干所一流大学的目标。正像习总书记所说的“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 ,我觉得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高等教育的改革,尤其大学去行政化是我国高等教育质的改革。必将对我国搞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如何才能实现大学去行政化,我觉得最关键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政府要放权

 《决定》明确指出“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并且将这部分内容放在第四部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之中。这就非常明确了大学去行政化的关键还是政府要转变职能,政府要放权、要让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而不像现在高校的所有事情都有政府控制:人员编制政府审批、招生计划政府审批、专业设置政府审批、学生转专业政府审批,学生转学政府审批、学校的自有经费政府还要分月审批拨付,就连学生的就业派遣证都要政府盖章才行,而本应由政府负责和市场调节决定的就业问题却又强压给学校负责,并且作为学校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为在办学的过程中有这么多关键事情是由政府来控制的,有这么多关键事情需要与政府请示、打交道,学校没有行政地位就无法与政府对接和沟通,很多事情需要校长、书记亲自出面才行,别人去政府官员不接待、根本办不成。所以,学校领导将很多精力用在了跑关系、拉关系、跑经费、跑项目上,当然这其中也是公、私兼有的。如果政府放权、只做宏观管理与服务,让高校依法依规自主办学,学校就会集中精力按教育发展规律、根据社会的发展与需求,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信誉由社会以及专门的评估机构来检验与评价。

   2、加快行政层面的立法

   依据大学教育与学术发展的内在规律,政府有必要在高等教育界人士的参与下,以现行《高等教育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为依据,制定和施行“高等教育行政规程”等,据此来规范政府对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对高等教育行政职能的任务、目标、内容、边界、实现方式及规范要求等,确认大学作为自主办学者的地位与权力,廓清政府管理权和大学办学权的权力边界,减少和遏制高等教育行政领域的不当行政干预。与此同时,必须督促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切实转变高等教育行政职能。

   3、完善高校领导体制与运作机制

   依据现有《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符合大学组织属性及运行规律的“大学组织条例”,就大学的领导体制及其运作机制,大学内部的权力分配、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基本组织问题作出更明晰的界定,进一步明确大学组织内部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机构设置、权力范围及其运行规范。

   4、开展教育经费拨付体制方面的改革

  鉴于现行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体制存在着专业性不足、行政色彩浓厚、公平性受质疑、效能不高等问题,可考虑建立兼有组织大学教育学术绩效评估和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职能的“半官半民”性的专业中介机构,由其在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下直接负责组织高校教育学术绩效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以绩效评估结果为依据向各高校拨付财政性教育经费,以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拨付的效率与公平。

  在这方面是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的。香港于1965年成立了“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是仿照英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而设的),是独立于政府的咨询及拨款委员会,实际充当了政府与高等院校间的“缓冲器”。该委员会的工作是:一方面,保证了各高等院校独立运作,使其不受政府过度干涉,从而保证其学术自治;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行对高等院校发展的监管,代表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对高等院校实施监控,保证公共经费用得其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委员会充当了高等院校、政府及社会的“代理人”,沟通、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对高等院校具有较强的管理效力,根本原因在于其拥有一支构成多元化的专家团队,通过对各高等院校发展的评价就高校发展所需经费向特区政府提供建议。这一建议一方面得到政府的采纳,从而具有官方权威性;另一方面,专家团队的评议建议也得到了各高校的认同。

   5、尝试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

   选择大学领导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政府主管部门不妨先期指导和推动大学人事制度方面的改革试验。其具体内容为:大学校长等领导职务实行“校长民选”的制度尝试,以破除校长委任制引发的大学领导层“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的畸形责任取向;适度引入国外的“终身教职制”,以高校学术骨干(通常为一、二级教授和有突出学术业绩的中青年教师)为基础试行骨干教师的终身教职制,在普通教师中仍然实行教师聘任制,为抬升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提供必要的人事保障。

   我想高等院校去行政化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也是一项十分艰难的改革,必须认真研究、精心谋划、探索试点、逐步推开。如果这些关键性的问题逐步得到了解决,学校本身就会主动地去构建、完善并逐步实施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的内部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