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体会之——施行民法典,提高河北营商环境法制化建设水平


  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深刻阐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2020年6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指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在企业家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这为我们实施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

  作为共和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民法典》于民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于商是“民商事活动的说明书,于政是“权力行使的红线图”,于社会是大千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内在的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规定了民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则,也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将为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根本遵循。

  首先,《民法典》对于私人财产的保护,最根本的体现是对于各类所有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确立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此前法律规定更强调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对私人财产并未强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作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要求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以利于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创造动力。《民法典》强调了一切社会主体的平等原则,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社会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等。

  其次,《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进行了整合,又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纳入,围绕财产保护、诚信与平等原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民法典》作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法律,从企业开办、经营及退出等环节都有不同程度的强化与创新,从而打造让企业家、创业者安心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也为各地实践中的一些探索举措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国务院及各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再次,《民法典》的颁布,也对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端——政府的行为有了一定程度的规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出台是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民法典》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按照《民法典》的精神,政府应当尊重私权,政府对于市场的干预,应当以是否触及公序良俗作为基本的判断标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这也为创业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商环境的定义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通常而言,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其中,法治环境是基础性因素。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性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交易提供预期和合法性而支撑着经济活动的发展。新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斯也指出,富国成功地形成了可靠的、低成本的制度,保护了产权,确保了合约的履行。上述两位世界著名学者都对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基础作用进行了界定。可靠的制度是具有可预期性、合法性的,而能够降低交易成本的可靠制度,就是营商环境的核心。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制度根基。民法典中关于营商环境的条文需制定配套的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保障民法典的有力施行。一是相关部门应根据民法典全面梳理并适时出台和完善新的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国家权力机关应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并废止和修正其他法律中与民法典相冲突、不一致的法律或条文。二是地方立法机关要设立和完善与民法典中营商环境条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部门设置具体的实施办法,使民法典能在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中得到体现,更好起到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以身作则,带头守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精神贯穿于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界限,保障民法典中规定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通过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放管服”改革力度,增强服务意识,找准为企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优化服务企业水平。另一方面,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执法过程要程序公开化、裁量标准化、行为规范化,坚决抵制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不文明等行为,真正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积极向广大群众普及民法典知识,鼓励他们学法、守法、用法,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作者:张宏斌,民建河北省委委员,理论研究委员会主任,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