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名人故居保护的建议

http://www.cndcaheb.org.cn/infodetail.aspx?newsid=3745

    所谓名人故居,就是经过多方考证,证实在历史上文人墨客、政治家等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曾经居住的地方,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历经时间的洗刷依然记录并留下了这些人物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具有一定的文化价值。最近北京市因为“梁林故居”问题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

据统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北京名人故居消失逾1/3(新华每日电讯)。曹雪芹故居说拆就拆了,纪晓岚故居也差点拆了,像袁世凯、冯国璋、张勋等历史上的重要人物故居,连区级文保单位都不是。就全国而言,各地名人故居在生存和发展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其主要表现有:一是《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界定的范围明显过窄,类似的“名人故居”如果不经当地文物部门提出“文物认定”申请,这样的故居就基本上不在法律的“保护”之内。另外,就算是认定为文物,其处罚力度与经济利益相比较,仍旧显得薄弱无力。比如201010月媒体报道说梁林故居纳入了第三次文物普查新登录项目,但是仍旧发生了目前的诸多问题,明显显示了文物保护法的缺位。二是名人故居产权复杂,是保护难的关键。比如名人故居因历史原因,造成产权复杂,有的是国有,有的是私有,有的是集体财产,不利于整体保护。三是名人故居大多处在市区繁华地段,有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城市改造相中的并不是名人故居,而是故居所处的地段、面积、未来的营商价值,所以一些开发商假借文物“维修性拆除”,对名人故居进行拆除、乱建,导致名人故居全面破坏。相关法律处罚力度明显过轻,导致以罚代法现象很突出。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不可移动文物,加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丰富民族文化。对此建议:

    一、制定出台《名人故居保护法》。针对全国各地名人故居保护难等问题,希望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人故居保护法》,让全国各地的名人故居保护更加有法可依。并在法规执行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全国名人故居档案和保护体系,强化普查、认正、修缮机制,真正把保护名人故居纳入社会管理体系和法律程序中。

二、购买名人故居产权,进行合理保护。考虑到目前我国名人故居产权问题导致保护难、维修难、责任归属难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名人故居保护等级和保护责任体系,对于上等级的保护单位进行一次性产权购买。把其产权归为国有,能迁出的住户和个人就要考虑迁出。对于对名人故居保护有利的,暂时适合居住和单位使用的故居保护单位,可以考虑先以保护为主,渐进开辟为国家统一管理、个人租住并承担保护责任的监管服务体系。从而达到名人故居建立统一的保护程序和维修规划,防止名人故居产权多名,避免名人故居因利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