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总    纲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中国民主建国会自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重庆成立以来,同中国共产党长期亲密合作,具有爱国、革命的光荣历史。在民主革命时期,团结爱国民族工商业者和所联系的知识分子,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参加人民政权和人民政协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确立社会主义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努力发挥参政党作用,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坚持爱国主义、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坚持遵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坚持与经济界的紧密联系、努力发挥会的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在自我教育中不断提高会的素质等优良传统,探索出具有本会特色的参政党建设规律:政治纲领的与时俱进,引领会的前进方向;思想建设的与时俱进,保证会的健康发展;履职能力的与时俱进,巩固会的参政党地位。

中国民主建国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一切活动的根本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享有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始终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民主建国会在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民主建国会现阶段的任务是:围绕“两个一百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奋斗目标,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变化,按照“两个阶段”战略安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服务,为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实现政治纲领和任务,必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全会要继承和发扬会的优良传统,努力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坚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的统一,深入推进政治交接,把中国民主建国会建设成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组织上巩固、制度上健全、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各级组织要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组织广大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深刻认识新时代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重大意义,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爱国、民主、建设、团结、创新、奉献的共同价值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素质。要保持和发挥与经济界密切联系的特色,努力改善会员队伍结构,提高会的组织程度。要切实加强会的领导集体建设,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扬会内民主,加强会内监督,促进领导作风建设,注重发挥领导集体的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坚持把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会的实际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奋发有为。要不断增进会的团结,密切联系群众,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会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各级组织和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担负起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凡经济界人士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学者,愿意履行会的章程,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二条  会员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两名会员介绍,经过组织考察,填写入会申请表,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对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会内,批评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会员;

(五)对会的决议和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

(六)在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向会的组织反映,请求帮助。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二)遵守章程,学习会史,热爱会的事业,执行组织决议和决定,努力完成会的任务;

(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廉洁奉公;

(四)相互帮助,增进团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五)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在所联系的群众中发挥带头和桥梁作用;

(六)参加组织生活,交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应向原地方组织申请办理转移组织关系。会员如果迁移到没有建立组织的地方,仍应与原地方组织保持联系,或将组织关系转移到邻近的地方组织。

第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要求退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支部讨论同意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注销其会籍。

第八条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劝告无效者,由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劝其退会,注销其会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转移组织关系、退会和劝退,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十条  会员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参加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会务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经基层组织核实并讨论通过后,报请上一级地方组织给予表彰。对有重大贡献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报请中央委员会给予表彰。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一)各级领导机关都由选举产生。

(二)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会员个人服从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地方组织服从中央组织。

(四)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会的组织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领导集体协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各级领导集体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各级领导机关应当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下级组织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在工作中遇到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组织请示。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的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应经充分酝酿协商,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无记名投票。

地方组织的领导成员,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可以由省级组织或中央委员会指定。在筹建中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上级组织决定。

第十三条  由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组织系统是: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成立新的地方组织,或撤销、合并、改建地方组织,须由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发展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中上层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为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中央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同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五)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六)选举同级监督委员会;

(七)调整和增选同级委员会的部分委员。

第三十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中国民主建国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总支部和基层委员会。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或基层委员会。

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五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基层委员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推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委员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委员一人。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参加各项会务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三十七条  干部是会的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使用、监督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不断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八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条  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纪律和会内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会的纪律。会员违犯法律、政纪和会的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开除会籍的处分。

留会察看一般不超过两年。会员在留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经过留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恢复其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会籍。

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会内职务、留会察看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批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备案;对会员给予开除会籍的处分,须经支部会员大会讨论,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对中央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中央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组织对会员处分前,应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会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作为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同级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指导下一级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委员会可以设立会内监督机构。

会内监督是对会员个人和会的组织遵守章程、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会的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领导集体成员、各级机关的会员公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主任由中央委员会副主席担任,副主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委员由中央委员或会员中的代表性人士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附: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郝明金)


关于《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71216日在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郝 明 金

 

各位代表:

我受中央委员会委托,向大会作《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请予审议。

201212月本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在指导会务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会十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事业经历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相应地发生了新的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到新的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本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积极发挥参政党职能、努力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取得了新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不久前举行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中华民族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中共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为本会参政党实践开辟了更广阔的舞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时代新目标,推动会的建设和事业与时俱进,对十大通过的章程进行适当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共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着眼于会的事业长远发展,全面总结五年来的会务实践,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使会的章程既符合时代要求,又体现民建特色,为本会今后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提供基本遵循。

根据上述精神,会中央章程修改领导小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认真听取和反复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下面,就草案的主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总纲的修改

这次章程总纲的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中共十九大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判断、重大举措,需要在总纲中加以体现。二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取得了重大发展,《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颁布实施。这些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新理论新实践新发展,都需要在总纲中加以体现。三是本会十大以来,在履行参政党职能和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形成的经验,取得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也有必要在总纲中加以体现。同原章程相比,主要有4个方面的变化,总计修改26处。

1.提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新要求。

根据中共十九大精神,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章程总纲和具体条文的有关条款中。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也是民建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的指导思想,必须贯彻到本会的各项工作之中。

2.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等重大政治论断的内容。

在政治纲领的表述中,增写“四个自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容;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这样修改,有利于全会成员进一步深化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全面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涵。在本会现阶段的任务中,将奋斗目标充实表述为“‘两个一百年’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增写“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两个阶段’战略安排”的内容;将“以促进科学发展为第一要务”充实调整为“五大发展理念”,既遵循中共十九大精神,也为本会履行职能指明方向,有利于推动全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的科学判断和战略部署上来,不断开创改革开放发展新局面。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容中,增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四个伟大”、“四个意识”和“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的内容,有利于引导全会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继续坚定不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巩固多党合作的思想政治基础,不断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建设水平。

3.增加多党合作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

根据《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精神,将总纲第一自然段充实表述为“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政党,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章程中规范和明确民建的政党性质,有利于引导全会成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巩固团结、合作、和谐的政党关系,充分发挥民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在政治纲领中,增写“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职能、“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地反映了本会在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基本职能,有利于发挥民建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充分调动全会积极有序地参与民主政治,广泛有效地增进政治共识,更好地推动多党合作事业发展。同时结合民建实际,将现阶段任务的后半段调整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社会服务,为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4.增加“三个与时俱进”和“六个共同价值理念”。

在“五个坚持”之后,增写“三个与时俱进”的参政党建设规律,并在全面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容中,增写“六个共同价值理念”,既传承民建优良传统,又体现会的特色,对本会加强自身建设,推动会的事业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关于条文的修改

根据十大以来会的建设和发展实际,并与总纲部分相衔接,对有关条文作了调整和补充,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总计修改29处。

1.增加“纪律和会内监督”一章。

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对民主党派的自身建设和内部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建十大以来,本会的会内监督稳步推进,积累了宝贵经验。在章程中将“纪律和会内监督”单列一章,适应当前中共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多党合作制度发展的新要求,本会加强自身建设的新需要,保障民建事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增加的第七章“纪律和会内监督”共五条(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五条)。修改后的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是在原章程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对会员违反纪律的处分作出规定。其中,第四十一条增写“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将四十三条修改为“各级组织对会员处分前,应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书面通知本人。”这样修改,强化纪律约束,程序更加严谨。第四十四条是新增写的内容,对监督委员会的定位、监督对象、监督重点作出规定。第四十五条合并了原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内容,明确中央监督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2.增加会员和干部管理的有关内容和要求。

适应多党合作事业发展和本会建设的需要,在第十六条增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强调会员发展工作坚持政治标准。第三十七条在“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中增加“使用、监督”,使干部管理的内容更加完善和准确。同时增写“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将“四种能力”发展为“五种能力”,是对本会自身能力建设更系统、更科学的概括,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会的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第三十九条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中增加“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要求,将相关表述调整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与当前对干部的要求相适应。结合本会实行任期制的实践经验,并与各民主党派对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表述规范性要求相一致,将第四十条改为“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最多不超过三届。”

3.增加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增写两点专门委员会的规定。一是在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职权中增加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内容;二是在第二十四条和三十三条分别增写“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是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一贯做法,中央和地方专门委员会任期目前也是执行五年一届的做法。这样修改,既体现了章程适应会务实践发展的与时俱进,也使中央和地方专门委员会工作更加规范。

4.规范组织系统的相关表述。

与现行法律概念相一致,结合本会实际,将组织系统规范为“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和“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

为了使章程逻辑更加清晰,语言更加规范、简洁,根据各地讨论的意见,还对个别语句和文字进行了调整删节。除此之外,在章程修改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级组织和广大会员还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加强和改进会的工作具有积极作用。但鉴于原章程中有的说法源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不便于修改;有的意见建议还有待在会务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考虑,有的写入章程的条件还不成熟,故未予采纳。

各位代表,这次修改章程的工作,经过细致深入的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章程修正案》(草案)凝聚了全会的智慧,体现了全会的共同意志,是全会同志共同努力的结果。我们相信,新的章程必将激励全会,在中共十九大精神指引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经济界的特色和优势,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共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上来,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懈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