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采用项目化形式着力推进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党中央就扶贫开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民主监督作为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优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体现,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不能缺席。

 在监督过程中,民主党派既要帮助执政党加强和改善脱贫攻坚工作,又要秉承“帮忙不添乱,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务实简朴”的工作要求,积极献计出力。但是,在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方面,目前并无成型的体制机制可循。为此,笔者总结民建怀化市委对口市发改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做法经验,并查阅资料,深入思考,建议积极采用项目化形式,着力推进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一、民建怀化市委对口市发改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

根据中共中央的文件精神和怀化市委部署安排,按照市委统战部、市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怀化市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怀统[2017]15号)文件要求,民建怀化市委成立民主监督工作组,并于2017年8至10月赴市发改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在民主监督过程中,工作组采取了项目化监督的形式,针对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光伏产业扶贫、农网改造和驻村帮扶等项目,成立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专项小组。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十三五”期间,怀化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总数为110422人(约占全省80万人的14%),是全省易地扶贫搬迁的主战场。项目监督小组通过调研发现,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还存在搬迁对象识别不够精准或信息更新不及时、部分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超标准、就近建房或原地重建、分散购房安置户自筹资金超标准、超标准豪华装修、集中安置项目入住率不高、旧房拆除还未完全到位和建房补助资金到位后立即续建、扩建、后续帮扶措施落实不精准等问题。同时,易地扶贫搬迁违法违纪行为或多或少存在,导致群众上访现象比较频繁,应该引起各级各部门的足够重视。

(二)关于光伏产业扶贫和农网改造项目。根据省扶贫办、省能源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光伏扶贫申报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15号)文件要求,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了县级光伏扶贫工作实施方案。项目监督小组通过调研发现,光伏扶贫和农网改造项目进展较慢。一是贫困村体制未理顺。目前,全市还有小水电自供区未改造村39个(12个为贫困村)。二是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方案不确定问题。目前,全市光伏扶贫电站总体建设进度相对缓慢,总体开工率不到50%,电站站址及规模仍存在不确定因素,存在接网工程开工后电站站址或规模发生变动的情况,造成接网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三)关于驻村帮扶项目。2017年3月,怀化市发改委正式入驻鹤城区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大坪村开展驻村帮扶工作。项目监督小组通过调研发现,虽然市发改委帮扶的鹤城区大坪村有望整体脱贫出列,但脱贫产业发展可持续仍面临较大压力,大部分村民以争当贫困户为荣、部分贫困户自主脱贫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等靠要”思想严重等导致贫穷的“根”还没有完全“铲除”。

各项目监督小组在对口监督的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撰写了《关于对市发改委脱贫攻坚工作的民主监督报告》,建议采取旗帜鲜明宣传典型,加强基层组织和党建工作,切实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持续支持农村产业发展等措施推进脱贫攻坚进程。

在监督过程中,民建怀化市委采用项目化的监督形式,及时发现了怀化市发改委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既讲政治,顾大局,又取得了监督实效。

二、关于采取项目化民主监督形式的几点思考

项目化民主监督形式,指的是民主党派组织受中共党委委托,运用项目化管理方法对某个重大问题或事项进行专项监督。监督主题十分明确,监督任务具有临时性,监督的组织过程具有整合性,监督的绩效是可测量、可确认的。项目化的监督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确定主题,委托任务。就民建湖南省委而言,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支持各民主党派中央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广大会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中共中央脱贫攻坚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和全力配合民建中央在湖南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根据文件精神,民建怀化市委对口市发改委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由此,民主监督项目化运作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民主监督工作正式启动。

(二)内部动员,整合资源。在接到开展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的任务后,民主党派组织根据任务的复杂程度和完成难度,需要对组织内部进行动员部署,调配各类资源,以便集中精力完成受委托的监督任务。在此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几个基本要素:一是政治动员,以此凝聚全党派共识。比如,民建中央原主席陈昌智强调,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民建必须举全会之力完成好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二是建立工作机构,以此进行组织协调。在接到监督任务后,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比如,民建中央成立了由主席陈昌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副主席张少琴任组长的工作小组。三是进行资源调配与整合。比如,根据民主监督任务要求以及自身所联系界别的特色,成立各类监督专家组、顾问组,以此为监督活动的展开提供人才保障。

(三)开展监督,提出建议。民主监督过程的开展基本上由5种监督形式交织组成:一是开展调查研究,根据监督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活动,从而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二是提出意见建议,包括形成调研报告通过“直通车”等形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直接向对口的中共省委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措施等。三是推荐本党派专家学者参加脱贫攻坚工作专项评估和监督评估。四是加强日常联系,通过本党派地方组织或组织专家学者跟进监督情况。五是进行政策宣讲,主动宣传中共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方针政策,帮助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知晓政策、落实政策、用好政策,确保上级的方针政策能够真正贯彻到底、落实到位。

(四)绩效评估,项目总结。项目化管理离不开对项目进展程度的评估与总结,为此,在项目化民主监督推进过程中也离不开阶段性以及最终的评估与总结。就阶段性而言,各民主党派主要通过召开“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专题会”等形式对一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安排。脱贫攻坚是一项阶段性的任务,“十三五”期间这一任务将全面完成。届时,脱贫攻坚专项民主监督也将完成历史使命,有必要进行最终的绩效评估和工作总结,奖优罚劣,并为下一次项目化民主监督运作提供经验。

三、采取项目化民主监督形式的意义和作用

项目化民主监督形式是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模式探索,对于民主党派更好地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和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民主党派组织监督的合力。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政党组织所具有的职能,其履行理应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然而,由于民主监督这一行为本身具有的敏感性,民主党派成员大多“业余闹革命”的特殊性,民主监督这一职能的履行并不充分,同时组织化程度也不高,出现了“事前无报告、事中无研究、事后无反馈”的松散型工作状态。民主监督计划的制定首先就是一项组织行为,体现了民主党派领导层对于完成民主监督任务的精心安排和部署。民主监督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则涉及到组织内部人员、财力、物质等资源的调配,涉及到党派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党派外部与中共党委、统战部、其他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协调。民主监督活动的控制,体现了民主党派作为一个政党组织对民主监督的重点内容、时间进度等方面的把握与掌控。因此,民主监督项目化对于调动和发挥民主党派组织的合力,促进民主党派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履行民主监督职能起到了非常重要。

(二)有利于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精准对焦。《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等文件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总体原则明确了,具体内容只要符合总体原则便可以实施。但由于民主监督本身性质的特殊性,没有具体化的内容规定很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无从着手”或“不敢着手”。民主监督项目化的优点在于,民主监督的主题本身就是民主监督任务产生的基本前提,而且其主题是十分明确、具体的。这就为民主监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可操作性。比如,民建怀化市委针对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光伏产业扶贫、农网改造和驻村帮扶等项目进行精准对焦监督,主题的精准对焦为资源和力量的精准对焦提供了前提,有助于民主党派组织“握成一个拳头”,精准发力。

(三)有利于拓宽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知情渠道有限,信息不对称,沟通不畅通”被认为是制约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职能履行的重要因素。在民主监督项目化推进过程中,各民主党派是受中共党委委托进行监督,因而在当前体制下获得了更大的“合法性”,被监督者在提供信息方面无疑会更加配合。通过情况通报、列席重要会议等方式,民主党派“被动知情”的渠道更加畅通。与此同时,民主党派“主动知情”的空间被极大拓展。比如,民建怀化市委在脱贫攻坚民主监督中,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村入户实地考察,发现了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就其中的重点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做到每项工作的推进和开展有科学的数据、判断和意见。

项目化民主监督形式作为一种探索中的民主监督模式,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重大意义和积极作用。建议积极采用项目化形式,着力推进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民主党派的一份力量。

 

(作者系湖南民建怀化市委机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