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思考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人民政协也将迎来70华诞。70年来,中华大地沧桑巨变,改革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新时代的号角声中,全面小康社会即将建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变为现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协商民主上升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高度,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县一级政协组织直接面对基层群众和具体工作,更要充分认识并积极发挥基层协商的优势和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县级政协如何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协商民主多层广泛制度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是值得认真探讨和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下面,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谈一些认识和体会。

一、 充分认识做好县级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意义

    (一)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契合了基层社会治理的需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党领导基层的传统方式是自上而下的“一元制”单向管理,更多的是“集中力量办大事”,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在碰到矛盾时,突出的表现是大包大揽,甚至容易出现“政府买单、群众不买账”的现象。当前,随着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化、碎片化,这种方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需要,也越来越难以收到满意成效。为此,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必须改变行政命令、家长式的做法,把由群众自己解决的事交还给群众,更多地呈现平等性、互动性。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可以说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探索。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基层政协囊括了基层社会各个阶层和群体的代表性人士,通过政协的渠道,可以进一步扩大基层社会民众有序政治参与的空间,使各种意见、观点在政协得到充分表达、交流和碰撞,形成共识、凝聚力量,也可以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共同意志与自觉行动,使党领导基层真正实现从“一元管理”向“多元治理”的转变。

(二)基层政协协商民主顺应了“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点,“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这是我们立足于世情、国情、党情,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新 的历史起点上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命题和实践命题。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人民政协又是专门的协商机构,天然具备搭建基层协商平台的条件。相对于基层党委、人大、政府机构而言,人民政协在与相关利益方的关系方面比较超脱,是与基层各界群众进行“商量”的合适的“中间人”,是找到基层人民群众“最大公约数”的重要载体、理想平台。党委、政府通过基层政协渠道开展协商、倾听民意,有利于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有利于找到群众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三)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拓展了基层政协工作。发展政协协商民主,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政协的神圣使命和历史责任。不可否认,长期以来,在基层政协工作中存在着对协商民主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问题。有的认为协商民主仅是听取意见的一种手段,没有充分认识到政协协商民主的性质地位,有的基层政协对肩负使命认识不够,这些问题都影响着基层政协工作的深化和拓展。可以说,协商民主为政协履职赋予了新的理念,使政协工作的目标性和方向性更加明确。这一点,在基层政协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比如,去年以来,馆陶县政协顺应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需要,向县发改局、公安局、城管局等22个职能部门委派了56名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对受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履职、勤政廉政和办理政协提案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协商民主的触角向基层延伸,促使相关职能部门提升工作效能和工作实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基层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中央和省市对推进协商民主力度的不断加大,协商民主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还是在实践操作层面上都得到了日臻完善。但是,基层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的实践中,也还有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协商主体不够主动。当前,作为协商主体的基层党委、政府以及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主动协商的积极性都不高。有的基层党政领导把政协协商当作是装门面、走过场的形式,片面地认为开展协商活动仅是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一种手段,要求开展协商的主动性不强,诚意不足。作为县级政协这一方,也有部分人存在片面的认识,一方面认为协商是“虚功”“软活”,做得多做得少、干得好干得差,没有标准衡量,也没有人来考核,因而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导致调查研究不深入,会议组织不够周密,开展协商质量不高。另一方面部分政协干部和政协委员还客观存在“怕”的思想,怕多事、怕越位、怕得罪人,心存顾忌,畏首畏尾。

2、协商制度执行不到位。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虽然各级党委对人民政协开展协商民主活动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规范,但由于缺乏具体刚性的要求,致使政协协商计划没有与党委、政府工作同要求、同部署,没有体现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全年的工作计划中,协商的随意性较大。现有协商工作的议题安排,一般也是政协主动建议的多,基层党委、政府主动提交的少。在协商准备过程中,一些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限要求把有关协商材料送达政协,致使政协时间安排较仓促、协商准备较草率,相应地影响了协商的效果。

3、协商平台建设不广泛。目前政协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会议协商、书面协商和其他协商等形式,应该说在协商的平台建设上有了很大的进展,改变了以往以会议协商为主的协商方式。但从大多数协商活动来看,还是把协商框在政协内部,协商形式比较呆板,不够活跃,缺少充分的对话、讨论、交流。政协协商的开放度不高,往往仅限于人民政协范围内的会议协商,参与的人主要还是社会各界精英人士,少有基层民众参与,也较难直接听到基层民众的利益诉求和真实声音,从而影响了广大群众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知晓度和认同度。

三、全面提升“四个能力”,切实做好协商民主工作

结合县级政协工作实际,更好地发挥政协在推进协商民主中的功能作用,要着力提高“四个能力”,进一步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协商民主。

(一)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根本原则。要把增进思想共识作为重大任务,坚定理想信念,明确政治方向,始终与中央和省、市、县委保持高度一致,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抓好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对照检查差距和不足,切实提高学习成效。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协商民主的全过程、贯穿于加强自身建设的各方面,把协商民主的特点和优势把握好,把协商内容和形式完善好,把协商民主制度规范好,把民主监督作用发挥好,确保协商民主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笃定前行。

(二)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夯实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发展基础。

调查研究是基层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把搞好调查研究作为政协一切工作的基点,贯穿于履行职能全过程。要坚持问题导向,始终紧扣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相关问题,把选题重点放在对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研判上,放在对改革发展稳定深层次矛盾的分析上,放在党委关心、政府关切、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上,增强选题的科学性。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明确着眼点,突出着力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抓住关键点,精心选择党委、政府已经关注但尚待深入思考与调研的领域和方面,实事求是提出问题、研究问题、回答问题,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人新我特、人特我专”。

(三)提高联系群众能力,畅通基层政协协商民主民声渠道。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也是人民政协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履职为民理念,推进政协协商民主与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提高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能力。要探索拓宽政协界别作为各界群众利益表达的渠道,重视发挥政协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把反映界别民意民智、协调各界利益关系放在重要位置,主动做好体察界别民情、倾听界别民声、了解界别民意的工作,更好地反映各界群众的集体声音和利益诉求。充分运用政协会议、发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等履职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界别民情,热情为实现和维护界别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鼓与呼,真正使各界群众的愿望要求、意见建议在人民政协这个平台上得到充分反映和表达,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更为广泛的民意和民智基础。 

(四)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凝聚基层政协协商民主各方智慧。

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广大政协委员要充分发挥团结面大、联系面广的优势,主动协调好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信仰群众的关系,努力维护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要大力促进社会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坚持“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鼓励他们在政协会议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努力营造融洽和谐的氛围。加强与党政及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更加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