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疫情期间妨害公务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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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德凤系石家庄民建会员)

近日,全国多地出现聚集性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特别是随着春节临近,人流、物流日益增多,疫情输入传播风险不断增大。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各地政府依法下达了各项防疫措施。但有个别人在疫情防控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妨碍公务,逾越法律红线!

 

【案例1】

2021年1月7日下午,某县政府工作人员对村民进行核酸检测,医护人员到郑某家中给其母亲做核酸检测,因其母亲行动不便,郑某不让其母亲做检测遂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阻止医护人员采集,后又到办公地点闹事,辱骂工作人员,影响正常办公秩序。派出所出警后,民警对其传唤时拒不配合,其家人阻碍民警工作,且郑某不听劝阻先后将该局两名人员工作人员手部抓伤、警服撕坏,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案件发生后,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侦办此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男,47岁)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2021年1月1日,某市某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该市公安局民警宋某受单位指派,身穿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当日8时20分许,林某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上前劝阻,林某不听劝阻,与其子林某某一起对民警宋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该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该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上述案件并当庭宣判,林某、林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通过上述两起案件可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具体表现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意见将以上三类人员也纳入为疫情期间妨碍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对于妨害上述规定的三类人员进行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均可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且该意见明确:“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另外,行为人一旦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也可以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